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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编辑部

时间:2024-07-25 18:55:50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到2030年我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


(一)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情况,因地制宜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原则上,乡镇所在村(居)不再设卫生室。鼓励已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成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域医疗次中心。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以下均涉及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不再列出。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力争常住人口超过4万人或服务半径大的县(区、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包含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呼吸、消化、精神、全科医学、老年康复、妇幼、重症医学、感染和影像、检验、病理等平台科室建设,建立健康管理中心,采取组团式帮扶、对口支援、专科联盟等方式,提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及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办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等,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发热诊室(哨点)。鼓励乡镇卫生院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村要整合资源,与民政部门探索共建日间照料中心。强化急救人才培训,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疾病管控,提高风险隐患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加强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配合,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逐步配齐吸氧、便携式医疗检查等设施设备。引导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通过对口帮扶、送学培训等措施,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疾控局)


(四)持续巩固扩大中(藏)西医药服务优势。坚持中(藏)西医并重,加强中(藏)西医药人员和设备配备,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发展。推进县级公立藏医医院建设,支持综合医院建设中(藏)医专科。到203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和60%的村卫生室分别能够开展6类10项、4类6项以上藏医药适宜技术;提高治未病能力,鼓励在乡镇卫生院设置藏医康复诊室;乡镇卫生院藏医类别医师达25%。〔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


(五)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构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县、乡、村三级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升家庭医生签约和乡村健康服务数字化水平,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全覆盖。(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一)压实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责任。压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更多自主权,推动实现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内部监管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绩效考核,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二)强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县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副书记可由牵头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委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明确运营管理权限,制定和完善县域医共体建设各类制度和权责清单,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


(三)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恢复村卫生室每年运行补助经费1万元。通过各类专项资金、基本公卫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等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对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岗位补助不低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巡诊力度,提升急救转运能力,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驾驶员(不占编制),巡诊期间车辆所产生的油料费、修理费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加快落实基层首诊制,推动医生、基金、患者“三下沉”,实现“小病在村看、常见病在乡看、小病不出县、疑难重病再转诊”,力争县域内乡村首诊率达70%。实行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参保人在乡村就医,形成完善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让患者合理有序流动。(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三、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一)多措并举引进人才。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切实增加全科、儿科、儿童保健、口腔及预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人才供给。对公开招聘艰苦偏远高海拔地区乡村医疗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岗位设置条件,根据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有条件地方可对招聘乡村医疗卫生人才,自主设置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建立双向流动机制。实行“县管乡用”,在服务期内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实行村医“乡聘村用”,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对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统筹县域医疗人才资源,健全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域内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允许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编外基层医疗人员。(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关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分类落实村医薪酬待遇,对大学生村医按照乡村专干落实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卫服务、基本药物制度、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盘活现有资源,妥善解决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量的90%,全科医生、藏医药、公共卫生、护理岗位要逐步达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25%、20%、10%以上,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具体设置比例、层级、程序及聘用办法由各地(市)拟定,报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基本公卫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标准。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应当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形式提高养老待遇。(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四、加大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保障力度


(一)巩固扩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机制。加大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力度,向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推送监测预警信息,配合做好纳入监测范围对象情况核查,落实医保帮扶政策。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医保局、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


(二)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现一站式结算。医保基金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地方可探索将签约居民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调整优化一般诊疗费价格项目涵盖范围,允许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和患者需求,单独向患者收取注射、换药、针灸、理疗等相应费用。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农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五、切实落实乡村医疗卫生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自治区统筹、地(市)负总责、县(区、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强化属地责任,将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全面推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疾控、中医药、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优化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调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农办、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医保局、疾控局,总工会〕


(三)严格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目标任务、设施配备、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医保局)


(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荣誉表彰制度。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要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加大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2024年6月27日


审校:冯瑶

责编:王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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