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10:37:3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0日—8月8日(工作日8:30—17:00)。
二、申报途径
在线申请(详见附件1)。
三、审批数量
依据“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本轮计划许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11台,其中,专门用于社会办医3台(全国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天津、江苏、安徽、广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各1台。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从专门用于社会办医规划指标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划指标中自主选择1项申报。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30台,其中,河北、辽宁、吉林、山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西藏、青海和兵团各1台,北京、天津、安徽、福建、河南、广东各2台,陕西3台,浙江4台。
四、有关要求
(一)请通知行政区域内有申报需求的医疗机构登录我委网站公开信息,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见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合法。请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申请材料核查工作。如申报单位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置许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并追究责任。
申报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申报受理咨询),010-68791409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申报政策咨询),010-6879165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和咨询,13601265932
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6月5日
审校:李艳
责编:王春丽
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听取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和推进好房子建设有关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研究优化药品和耗材集采有关举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